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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会代表抵京的头两天,北京的天气一直不错,蓝蓝的天撒下干净的阳光。但是大家都没有放下这个大气污染防治的问题,有有经验的人称,到现在这个阶段应该有更多符合时代要求的内容。
按照目前的环境管理体制,地方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只对所辖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由于大气污染具有流动性强、流动的范围大等特点,只靠某一省市或者某一地区的努力是不够的,不能有效防治大气污染。需要区域内的各省市、各地区协同合作,采取联防联控措施才能达到较好的污染防治效果。
目前,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虽然国家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各相关省市也都有各自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但是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是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的制度,没有关于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此外,PM2.5的重要污染源,机动车废气排放管理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尽完善,存在超标不能处罚,异地注册车辆难以管理等问题。
为有效应对灰霾天气,大会代表张全建议尽快启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并增加“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章,明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补充完善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制度。“首先可以考虑建立一个跨部门机构,”张全说,“由国务院成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以及相关省市人民政府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政策,对区域大气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政策做出决议和决定。具体的管理事务和环境质量仍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协调建立区域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协调解决跨省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纠纷,组织审核和督促检查各省市人民政府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定和落实情况。”
此外,还建议在法规中明确各地在发展经济时,必须统筹考虑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国家层面,应当建立协调区域经济、社会、环境的控制性指标体系,根据区域的环境容量,确定各地区的能源消耗总量、产业功能定位、机动车总量等刚性指标。“要将这些指标纳入对各地政府考核的指标体系。”张全说。
同样应在立法中明确的还有建立区域灰霾污染的预警和应急机制,以及建立污染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还要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制度,当前机动车污染防治制度建设的重点:一是提高标准,特别是油品质量标准和载重车的排放标准,切实控制污染排放总量;二是在强化机动车年检的同时,解决超标车辆上路行驶无法处罚的问题;三是完善区域间机动车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异地注册超标车辆的联惩联治;四是在完善公共交通的同时,强化政策引导,切实控制机动车总量。”张全说。
可以说,措施和办法的制定是直接关系到污染治理效果的,在现今的生活中,我们主要可以从汽车尾气污染和工业生产污染这两个基本的方面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加上空气过滤器等设备的使用之后,看看取得的效果是否明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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