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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正式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针对空气污染的治理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尤其是空气污染的元凶PM2.5,而在近期公布的污染指数来看仍然不是很理想,所以环保部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正,主要对防治的重点进行了调整!
一、防治重点应作哪些调整?
首先,防治重点由传统的二氧化硫转为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并重,氮氧化物是PM2.5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污染物,要治理PM2.5就要加强氮氧化物的治理。我国防治氮氧化物经历了规范、取消规范、恢复规范但放松标准、大幅提高标准的螺旋发展过程,《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大氮氧化物减排力度。目前,我国已将火电厂排放浓度限值标准从每立方米450毫克--1100毫克修改为100毫克,而美国与欧盟的这一标准分别为135毫克和200毫克,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将氮氧化物列为防治重点。
其次,防治工作从防治一次污染向防治一次、二次污染并重转变,相当一部分的PM2.5是由多种污染物在空气中发生化学反应转化生成的,要防治二次污染就需要改变原来大气污染防治中对污染物各个击破的思路,由注重单个污染物治理向多个污染物的协同治理转变,不仅要求不同污染物分别达标,还要探索多种污染物整体达标的标准,建议这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积极探索防治二次污染的有效措施。
二、需要完善哪些管理措施?
首先,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PM2.5在空气中停留时间长而且还可远距离传播,是一种典型的区域性污染物,目前污染也呈现出了区域化趋势,集中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台湾海峡西岸等区域。考虑到有效防治PM2.5污染的要求,同时联防联控机制已有实践基础和政策指导,此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确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并将PM2.5纳入。
其次,进一步规定总量控制制度。近年来,在多种传统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的同时,氮氧化物排放量却增长明显,《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已将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列入减排目标,要求2015年比2010年削减10%。《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对二氧化硫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结合防治PM2.5污染的迫切要求,建议在修改时明确将氮氧化物纳入。
之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管理措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是产生PM2.5的主要源头,庞大的机动车保有量和拥堵导致的低速行驶,致使PM2.5污染居高不下。《大气污染防治法》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规定的管理措施较为简单,对油品和清洁能源机动车也只作了引导性规定,这些规定已难以适应控制PM2.5的需要。建议从新生产机动车生产一致性检查、机动车检测与环保标志、机动车因环保不达标强制召回、车用燃料标准等环节研究具体管理措施,在污染防治与公民机动车使用权之间找到平衡点。
其实,简单来说想要想减少PM2.5污染,就得少烧煤、少开车、少修建,倡导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等生活方式,这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努力。建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中的公众参与力度,形成社会互动机制,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疏导社会情绪,提升群众的环境意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适当的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正是很有必要的,不仅制定措施,还要保证多方面的实施,加上各种高效的空气过滤器设备使用,类似PM2.5污染的问题一定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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